發布時間:2010-07-20 | 文章來源:創美知識產權公司網站 |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申請“馳名商標”現在有了三條途徑可走:
1、在商標異議中認定
商標異議是指經過商標局初步審查通過的商標,在獲得注冊商標證書之前,商標局先行進行公告,在公告期內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異議。如果在提出異議的過程中,提出該商標可能構成對自己商標的侵犯,同時申請認定自己是馳名商標。
2、在商標爭議中認定
商標爭議是指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因為有些法律規定的原因,別人認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而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在提出撤銷的過程中,同時可以提出申請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3、在商標管理中認定
哪個商標如果被假冒,那么反映該商標是暢銷的。正是基于這點,地方工商局在打假過程中,發現假冒這個商標比較多,就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
第四條途徑 法院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申請方式/途徑評析
1、在商標異議中申請
申請機關:國家商標局
前提條件:必須是有和要申請“馳名商標”的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在公告期中。
難點所在:在公告期內商標可以作為異議對象,又符合申請“馳名商標”異議的(即目標商標),這種概率非常之小。如果特意申請,但是有兩個關卡:1、這個難度比較大,直接被駁回可能性很大,而無法進入公告期。2、即使能進入公告期,從申請到公告,這個過程將有一年多的漫長期間等待。
優點:比較直接,中間環節少,可以直接向商標局申請,能夠以較快的速度獲得批準,前期費用比較低。
缺點:很難找到目標商標,即使找到如果進入異議階段,對方要力爭,異議時間將變得無法預測。重新申請符合條件的目標商標,可以操作性不強,時間比較長,有很多未知因素無法把握。
在2005年6月23日公布的馳名商標中,通過商標異議批了5件“馳名商標”。
2、在商標爭議中申請
申請機關:國家商標局
前提條件:必須是有和要申請馳名商標的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注冊商標,并且在五年的爭議期內。
難點所在:同上,目標商標更加難找,如果重新申請的時間比第一種途徑更長,至少要兩年多的時間,才有可能提交“馳名商標”申請。
優點:同第一種途徑。
缺點:同第一種途徑。
通過這種方式以前最少認定了十幾個,但最近幾期公告中沒有發現通過這種途徑申請的“馳名商標”。
3、在商標管理中申請
申請機關:兩級地方工商局、國家商標局
優點:相對以上兩種方案,這個方案最佳,不需要尋找目標商標,不專門針對任何人單位,不會引起和第三方的爭議;不需要依托任何現有的公告或注冊商標;自己完全可以掌控,自行把握,自行設計方案,時間相對比較短。
缺點:涉及的機關比較多,中間環節比較多,需要很好的策劃和操作中的協調、配合,花費的費用將比較大。
2005年6月23日公布的64個“馳名商標”,有59個是通過這種方式認定的。目前這種方式成為申請的主要途徑。
4、法院認定
法院的判決認定馳名商標,盡管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已經有了好幾年,但是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并不是很多。
申請機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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