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8-17 | 文章來源:創美知識產權公司網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專利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當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四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根據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七條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說明理由,并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
第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并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安全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安全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的無效宣告,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外,適用專利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準備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首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并準備隨后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時或者申請后提出請求;
(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請求。
第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請求后,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個月內通知申請人;未在前述期限內發出通知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本條第一款所述通知的,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5個月內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未在前述期限內發出通知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第十一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二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條例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三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四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五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質押登記。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公民身份證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總部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該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的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并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范、語句清楚,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并置于括號內,便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公眾不能通過合法途徑得到的新的生物材料,并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該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特征;
(三)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品的,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所稱發明創造的完成依賴于遺傳資源,是指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
發明創造的完成依賴于遺傳資源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并填寫規定的表格,寫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九條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
(二)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
(三)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
(四)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
請求保護色彩或者省略視圖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由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要求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第三十二條 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申請人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交的簡要說明未超出在先申請文件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第三十六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標注在每件外觀設計產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后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實施審查和審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和簡要說明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聲明。未聲明的,不適用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句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時還應當公告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聲明。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但授予發明專利權將導致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授予兩項專利權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并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并公告該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放棄。
第四十四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
第四十六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并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 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七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提交: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視為未提交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并在得到有關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二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保密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保密專利權的決定,頒發保密專利證書,登記保密專利權的有關事項。
保密專利權的實施、保護和管理的有關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后,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前款所稱利害關系人,是指有權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就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人,包括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以及由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第五十七條 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號。每項請求應當限于一項專利權。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請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未發現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涉及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不符合專利法及本條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發現有不符合專利法及本條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將其初步評價意見及其理由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可以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期滿前陳述意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考慮該意見的基礎上及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人期滿未陳述意見的,不影響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出。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前,多個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作出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評價報告;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對該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再次作出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再作出。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公報、專利單行本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并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公報、專利單行本存在文字、符號的明顯錯誤或者編輯錯誤的,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出并說明理由。經確認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正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復審與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六十二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三條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第六十四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五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第六十六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的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第六十八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之后,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人應當是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九條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后,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第七十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轉送文件通知書或者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七十一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第七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并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七十三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第七十四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者其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終止。但是,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在已有證據和已進行的審查工作基礎上能夠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十五條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并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七十六條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專利法第五十條所稱“取得專利權的藥品”,是指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制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的診斷用品。
第七十七條 中國不具有制造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所述藥品的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給予強制許可,允許被許可人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進口依據該成員專為中國需要頒發的強制許可而制造的該藥品。
依照本條前款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在請求書中寫明中國所需藥品的名稱和數量,并且提供中國不具有制造該藥品的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證明。
第七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的強制許可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進口的藥品再出口到其他國家。
制造并出口藥品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已經向該藥品的專利權人支付適當報酬的,取得中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不再支付。
第七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的強制許可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國所需藥品的名稱和數量、確認中國不具有制造該藥品的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等信息通報世界貿易組織。
第八十條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進口方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已經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所需藥品的名稱和數量;進口方是最不發達國家但不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其已通過外交渠道或者其他方式向我國說明所需藥品的名稱和數量;
(二)進口方是世界貿易組織中的發展中成員的,證明其不具有制造該藥品的能力或者能力不足;
(三)該藥品在進口方被授予專利權的,進口方已經或者準備給予允許進口的強制許可。
不符合本條前款規定的條件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
第八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在其決定中明確下列要求:
(一)依據強制許可制造的藥品數量不得超過進口方所需的數量,并且必須全部出口到該進口方;
(二)依據強制許可制造的藥品應當采用特定的標簽或者標記明確注明該藥品是依據強制許可而制造的;在可行并且不會對藥品價格產生顯著影響的情況下,應當對藥品本身采用特殊的顏色或者形狀,或者對藥品采用特殊的包裝;
(三)藥品裝運前,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應當在其網站或者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網站上發布運往進口方的藥品數量以及本條第(二)項所述的藥品識別特征等信息。
第八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強制許可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下列信息通報世界貿易組織:
(一)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口藥品的名稱和數量;
(三)進口方;
(四)強制許可的期限;
(五)發布藥品數量以及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所述的藥品識別特征等信息的網址。
第八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專利權的運用以及對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報酬
第八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轉讓、許可、質押、以專利權出資等方式運用專利權,實現專利權的市場價值。
第八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并設立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專項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聯合制定。
第八十六條 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3年內未運用其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自行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自行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取得的收益,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該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協商分配。
第八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或者在其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立的合同中約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和報酬。
給予獎勵和報酬可以采用貨幣形式,也可以采用股權等非貨幣形式。
第八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也未在其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立的合同中約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八十九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也未在其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立的合同中約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其專利權、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轉讓費、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以專利權出資的,應當以不低于該專利權作價金額或者該專利權所折股權的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九十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獲得的獎勵或者報酬,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
以股權方式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或者報酬的,不計征個人收入所得稅。但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按照股權分紅的所得或者轉讓股權的所得,應當依法計征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九十一條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不因退休或者勞動、人事關系解除或者終止而喪失,但是單位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另有規定或者在其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立的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死亡的,其應當獲得的報酬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第九十二條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其繼承人與單位就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或者報酬產生糾紛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管理與保護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專利權的產生、運用、保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以設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制定專利工作發展規劃,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傳播專利信息,宣傳普及專利知識,指導、幫助企事業單位開展專利工作,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解專利糾紛。
第九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公正、及時地解決專利侵權糾紛。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并與教育相結合。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
第九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指導、監督。
第九十六條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配備3名以上持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
第九十七條 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專利侵權糾紛、假冒專利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涉及發生在同一省、自治區的兩個以上市、縣級行政區域內的行為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查處或者組織進行聯合執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專利侵權糾紛、假冒專利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或者涉及發生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為的,可以報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查處或者組織進行聯合執法。
實施本條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十八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十九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主張以及支持其主張的理由和證據;
(四)屬于該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管轄范圍;
(五)請求人沒有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或者由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作為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單獨提出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
第一百條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符合本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指定至少3名執法人員處理該糾紛;不符合本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在立案之日起15日內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一百零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并將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副本送交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被請求人期滿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交請求人。
第一百零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本條例第一百零二條中止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部分有效的決定生效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恢復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處理,并通知雙方當事人;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生效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請求人不撤回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作出駁回請求的書面決定,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一百零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舉行口頭審理。
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口頭審理的,其請求視為撤回;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一百零五條 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寫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當事人的主張以及支持其主張的理由和證據;
(三)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法律依據、理由和結論;
(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措施;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一百零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被請求人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停止侵權行為:
(一)被請求人制造專利產品的,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該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使用、銷售該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二)被請求人使用專利產品、專利方法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該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該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三)被請求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的,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且不得使用該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四)被請求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的,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通過指定的媒體消除影響,并且不得銷售該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五)被請求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立即停止進口行為,產品已經入境,不得使用、銷售該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產品尚未入境的,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六)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后,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被請求人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舉報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立案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執法人員行使專利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職權的,應當嚴肅著裝,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其行政執法證件。
第一百零九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本條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專利權人制造的專利產品投放市場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故意制造、銷售與該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公眾誤認為是該專利產品;
(六)其他使公眾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第一百一十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可以按假冒專利行為論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作出書面處罰決定,責令被處罰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并在假冒專利行為所造成影響的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有本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規定行為的,立即停止其標注行為或者銷售行為,消除尚未售出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專利標識;產品上的專利標識難以消除的,銷毀該產品;
(二)有本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行為的,立即停止發布該廣告或者散發該宣傳材料的行為,銷毀尚未發出的宣傳材料,并通過指定的媒體消除影響;
(三)有本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行為的,立即停止其偽造或者變造行為,銷毀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并通過指定的媒體消除影響;
(四)有本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立即停止其制造、銷售行為,銷毀制造該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使用該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所稱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實施假冒專利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入。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可以根據制造、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數量、違法所得數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假冒專利行為產生的社會影響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責令其改正的決定,但免除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
有本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處罰款的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被處罰人期滿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滯納金。滯納金最高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第一百一十四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專利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專利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六條中止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有關程序的,應當暫停以下程序:
(一)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無效宣告、授予專利權等程序;
(二)視為撤回專利申請、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的終止等程序;
(三)撤回專利申請、變更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放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移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質押專利權等程序。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國防專利權、保密專利權的解密;
(三)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四)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六)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七)專利權的終止;
(八)專利權的恢復;
(九)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十)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一百一十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發明專利申請的著錄事項和說明書摘要;
(二)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三)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恢復和轉移;
(四)專利權的授予以及專利權的著錄事項;
(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者照片;
(六)國防專利權、保密專利權的解密;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恢復;
(九)專利權的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一)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達;
(十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百二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出版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以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前述單行本應當與對應的專利公報同日出版。
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以及發明專利單行本應當包括扉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包括附圖;實用新型專利單行本應當包括扉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應當包括扉頁、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按照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專利機關或者區域性專利組織交換專利文獻。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專利公報、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以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免費供公眾查閱。
第九章 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
(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專利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在送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為繳費日;以郵局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當事人自繳費日起3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退還。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條例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
第一百二十七條 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專利權人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一百二十八條 恢復權利請求費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不予恢復。
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一百二十九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一百三十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條例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章 關于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并指定中國的專利國際申請(以下簡稱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條件和程序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專利法及本條例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已確定國際申請日并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除中國對專利合作條約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保留的外,該國際申請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申請人未在該期限內辦理該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后,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第一百三十四條 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和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
(二)繳納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必要時繳納本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寬限費;
(三)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
符合本條前款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申請號,明確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并通知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國際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被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或者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被撤回;
(二)申請人未在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三)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但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期限屆滿仍不符合本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依照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國際局的記錄一致;國際申請中未寫明發明人的,在上述聲明中寫明發明人的姓名;
(二)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提交附圖副本和摘要附圖副本,附圖中有文字的,將其替換為對應的中文文字;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國際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圖副本;
(三)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提供變更后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四)必要時繳納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附加費。
不符合本條前款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申請人要求以經過修改的申請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的,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譯文;期滿未提交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修改不予考慮。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申請人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未予說明或者期滿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對生物材料樣品的保藏已作出說明的,應當在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聲明中寫明保藏單位名稱、保藏編號、記載保藏事項的文件以及在該文件中的具體記載位置,并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未寫明或者未提交證明的,申請人應當自進入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生物材料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一百四十條 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的完成依賴于遺傳資源的,申請人應當在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并填寫規定的表格,寫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求繼續有效的,除中國對專利合作條約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保留的外,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要求了優先權。
申請人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不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申請人期滿未補交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期滿前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處理和審查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除應當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外,還應當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出請求。國際局尚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
第一百四十三條 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對專利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并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公布。
國際申請以中文進行國際公布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布其著錄事項和摘要;國際申請以外文進行國際公布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除了在專利公報上公布其著錄事項和摘要外,還應當以中文出版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并由國際局以中文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際公布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際局以外文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之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對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公布是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布。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國際申請包含兩項以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申請人可以自進入日起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分案申請。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宣布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請求國際局將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并在該期限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本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文件后,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復查。
第一百四十八條 基于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于譯文錯誤,致使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保護范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后的保護范圍為準;致使保護范圍小于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范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范圍為準。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的專利權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并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后不予保存。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后不予保存。
第一百五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一百五十一條 除首次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外,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的,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
第一百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和本條例制定專利審查指南。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發布、2002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專利法及本條例施行的過渡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